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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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申报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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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 项目级别: 省级
项目状态: 有效 政策类型: 企业资质认定
受理部门: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21 64832656 64832747
园区咨询: 园区咨询联系电话:
联系人: 网址: http://www.softline.org.cn
所属国家: 中国 所属省份: 上海市
所属城市: 所属区县:
政策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9号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财税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申请时限

全年

政策享受

1、新办软件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 软件企业人员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指引

申请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申报资料

备注

申请资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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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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