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黄浦区:
凡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获得该项奖励并且复评“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获得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浦东新区:
1、对新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通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在“十二五”期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三、虹口区:
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金20万元;
四、徐汇区:
首次获得上海著名商标或上海名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静安区:
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长宁区:
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七、普陀区:
对首次获“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获认定的企业,如从未受过品牌奖励,按首次获认定标准给予奖励;
八、闸北区:
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杨浦区:
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十、宝山区:
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含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十一、闵行区:
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十二、松江区:
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青浦区:
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名牌类每次2 万元、商标类每次3 万元;
十四、奉贤区:
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嘉定区:
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十六、金山区: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七、崇明县:
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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