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进行申报;
3、依托单位应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内容真实的,且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组建申请须阐明具体的建设目标、工程化的研发内容、量化的考核指标,及清晰明确的工程中心名称;
5、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开发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
6、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设施;
7、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内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